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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私家侦探案例:婚外情必然带来隐瞒和欺骗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18-12-09 12:37
婚外情这个敏感的话题,随着社会关系的开放,现在女性也大大的比以前开放许多,所以也非常多的人表达自己的想法,导致了社会很多男人出轨的事件,今天福州私家侦探带来的一个案例就是关于一个婚外情调查的成功案例:
小李的妻子小黄热爱舞蹈,下班后经常去公园跳舞。小李觉得这是一种塑造体型的方式,非常支持妻子。但是,最近小李发现妻子对跳舞异常痴迷,每天占用大量时间无暇顾及家庭。小李遂尾随妻子,发现妻子每日与一位男士跳舞,相谈甚欢。小李怀疑妻子出轨,盛怒之下向妻子提出离婚,但妻子不同意。故小李欲诉讼离婚。
【案情处理依据及结论】
一、婚外恋的性质认定
“婚外恋”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
上述三种形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58条之规定,重婚属刑事犯罪,应受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二、与异性相约跳舞是否构成婚外恋?
舞蹈作为一种塑造体型又富于美感的运动,随着我国社会观念不断更新,相约跳舞本身并不能认定为婚外恋。但在本案中,小黄经常与异性相约,已经到无暇顾及家庭的地步,如果不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不符合我国的道德观念。但这也只是在道德层面上,法律对相关问题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小黄与舞伴只是正常跳舞,无其他越轨行为,小李只能通过与妻子协商的方式解决。
一旦有越轨行为,构成婚外恋的表现形式之一,小李可以提出离婚。如果小黄不同意,小李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三、婚外恋的取证
对于“婚外恋”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提供对方“婚外恋”的证据,另一方面不能侵犯对方当事人、第三人的隐私权。因此,取证方式尤为重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第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一般情况下,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尽可能多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视频录像。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中缴纳租金、水电费等有关证据。此外,还有住宿宾馆的发票、证人证言等。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对诉讼来说至关重要。
第二,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婚外恋”取证过程中,当事人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时,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中不会涉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会构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照片向公众传播,也不能对第三人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或隐私权。
第三,异地“捉奸”可求助“110”。当事人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人同居的证据,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可能引发私闯民宅等问题。诸如此类,当事人如确定配偶与第三者同居,最佳途径就是拨打“110”,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进行调查,证实同居事实后,一般会被法院采纳。
第四,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
四、婚外恋一方不同意离婚的解决方案
如果小李提出离婚而对方同意,并且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三方面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签订离婚协议书,前往夫妻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如果小李提出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或者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或者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的,小李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财产分割作出判决。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定的离婚事由主要是《婚姻法》第32条第3款。本案中,若小黄确有越轨行为,小李可以通过上述方式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之可能性,将判决离婚并且通常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并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都是平均分割。本案中,若小黄出轨,小李可以向法院要求小黄进行损害赔偿。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之规定,两周岁以下处于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随女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孩子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收入、居住状况、与孩子的亲密程度、个人素质等因素进行判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了解这样一个事实:不忠并不是一种必然行为,而是某种问题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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