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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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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作者:admin发表时间:2021-03-10 15:04

有些信用不好的公司,可能会欠债不还,那大家知道如何快速有效的方法吗?追讨债务的手段有哪些呢?还有,讨债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就由福州私家侦探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内容。

追讨债务的手段如下:

  1、行政手段。

  “找市长不如找市场,但找市场千万不要忘了找市长”。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位置,发挥适当重要的效果,索债人可通过行政手法帮助实现索债的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也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进行仲裁,判决债务人有必要履行债务。如果能得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撑,那效果更佳,但随着政府职能的改变,特别是个人主义的作崇,实际上债权人很少能得到债务人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支撑。因而,只能把它当作一种辅助手法。

  2、经济手段。

 

运用中止合作关系手段帮助讨债。但要使此法见效,有必要是债款人不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款,他自己就将因债权人中止其协作关系而遭受更大损失。但要注意假如是两边或多方协作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束缚,那债权人就不能随意采纳中止协作的方法迫使债款人还款。否则,可能会因违背合同反受债款人追讨、纠缠。

 

  假如债权人与债款人之间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房子租赁平等,债权人完成权力的一起也是就承当某种责任,债款人在实行债款之后,也就享用相应的某种权力。在此条件下,当一方债款人不及时实行自己的责任,那么债权人一方就可一起享有抗辩权。
 

3、法律手段。

  依法索债是法令赋予每个债权人的权利,每个债权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催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款人发出限期实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付出令。债权人对拒不实行义务的债款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付出令,通知债款人实行债款,债款人在收到付出令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实行付出令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付出令无须通过法院审理程序,有快速便捷特色。若法院裁决终结催促程序,付出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如何快速有效追讨债务

一、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则的一种催促程序,目的是使债款人的债款得以敏捷实现。债款人恳求债款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等契合条件的,能够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付出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检查债款人提供的现实、证据,对债款债款联系清晰、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款人宣布付出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决予以驳回。债款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款,或许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则:“债款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无须检查贰言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决完结催促程序。”根据此规则,债款人在接到法院宣布的支付令后,应当在15日内清偿债款或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法院在规则时间内收到债款人书面贰言的,即裁决完结催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掉法律效力。但债款人在此期间既不清偿债款,又不提出书面贰言的,则支付令取得与收效判定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款人可根据支付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外,需求提醒的是,一些债款债款清晰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也能够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讨取。

二、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对符合先予执行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定先予执行。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须有当事人的申请;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申办强制执行公证

  强制实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审查核实以为无疑义的,对债务文书进行公证,并依法赋予其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不实行公证文书规则的责任时,债务人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的证明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则:“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情愿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务人不实行或者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前款规则的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四、提起代位追偿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使其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讨债的注意事项

1.讨债中防止逃债

  债务人为了逃债,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l)企业兼并、倒闭、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换,新负责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2)债务人将资金汇入所立账户,秘密账户或其他单位,难以查寻冻结;(3)债务人准备将商品转移、处理,换上代销商品,难以用于抵债;(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频繁地变更经营场所;(5)企业不清算就擅自关闭;(6)虚拟注册资金,虚拟投资主体。

2.讲究技巧、策略

  讨债前要认真了解债务人有关情况,收集信息和资料,在请教顾问、专家基础上,确定讨债的方法、策略。讨债中要振振有词,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对方把柄,攻其薄弱环节,出其不意,以决制胜。针对不同性格的债务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对“强硬型”的,运用沉默策略,软硬兼施策略;对“固执型”的可采用试探策略,先例策略。

3.充分妙用“情”、“理”、“利”、“法”

 

  “动之以情”:凭着多年积淀的友情,只要说到伤心为难处,对方不会不有所考虑。“晓之以理”:情中寓之以理,晓之以利害,以理服人。“辅之以利”:在事实基础上给客户一定的让利,保本舍末,或许能激起客户有效回款的积极险。“诉之以法”:山穷水尽,仁至义尽,别无选择,诉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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